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行動呼籲: 保護所有兒童的家庭生活權並防止機構化照料 簽署本行動呼籲的各方,承認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和聯合國殘疾人權利委員會在協調與被剝奪父母照顧的兒童相關的國際人權標準的工作中的領導位置。 本行動呼籲乃為促進涉及受障兒童國際人權法之貫徹解釋和執行的全球工作出力,這些工作包括上述委員會和其他持份者的活動,特別是準備於2021 年 9 月舉行由兒童權利委員會贊助的兒童權利和替代照料討論日。 今天我們都知道: ● 所有的孩子都需要家庭——越來越多的科學研究表明,所有的孩子都需要家庭來促進他們健康的情緒、認知和身體發育。在一項相關研究的文獻回顧中,兒童福利研究人員總結了一項國際共識聲明:「對兒童健康發展具內在不利影響的社群環境不應被用作生活安排,不論年齡。」1 ● 現有證據顯示所有兒童都可以在家庭中安全生活並茁壯成長;所有受障兒童,無論他們有什麼相關需要,都可以並必須得到在家庭中生活的支援和調適。 ● 很但卻由於貧困、受障以及與受障連帶的標籤而被安置在收容機構當中;如果家庭可以獲得法律保障和支持,則新的安置可停止。 1 -schwartz, stephen scott, carole shauffer, judith smetana, marinus h. van ijzendoorn, and charles zeanah, consensus statement on group care for children and adolescents: a statement of policy of the american orthopsychiatric association, 84 american journal of orthopsychiatry 219-see further discussion in section iii infra. ● 數以百萬計世界各地的兒童仍被置於收容機構和寄宿照料;可能公共和私人資助仍會繼續用於將兒童從大型收容機構轉移到較小的機構(例如集體家舍),而不是置於以家庭為本的照料安排。這就是為何需要清晰和貫徹的人權標準的原因。 ● 兒童在非以家庭為本的群居環境裏,遇上某些特定形式的暴力、虐待和剝削的風險較高。而受障女孩和非二元兒童在這種環境特別容易遭受等暴力。 ● 受障兒童經常在有關兒童照料的改革項目中受忽視;除非家庭支持得以確保,否則受障兒童仍可能被留置在大大小小的收容機構中,與社區隔離。 國際人權機制的導則應得協調,以加強對家庭生活權的保障。貫徹及調和的訊息對於確保政府、服務提供者和捐助者採取一致的行動來促進兒童的家庭生活權是為重要。為此,調和導則和標準的努力應該: ● 明確承認,只有當兒童能在可與盡職盡責成人照料者建立穩定關係的環境中成長,家庭生活權才能得以實現。相反,家庭生活權並不能在任何形式的收容機構或非家庭環境中實現。 ● 反思家庭組成的形式可能不同和多樣化,並可能包括廣泛的關係,如已婚和未婚父母、單親父母、同性父母、收養家庭、親屬照顧、kafalah保證制度、手足照料、大家庭和替代家庭或寄養照顧。 ● 盡力檢討和更新既有標準,例如《聯合國替代性兒童照料導則》,以反映當前關於非家庭集體照料和任何類型的收容機構或住宿照料安置之危險的科學知識。 調和的導則和標準對所有兒童皆有裨益,因為其有助於: ● 加強家庭的角色位置,增強政策以支持父母履行撫養子女的責任,防止家庭離散且促進社群包容和參與。 ● 防止機構化的潛在危險。事實上,當國家以收容機構作為兒童的主要安置居所或默許有關做法,家庭生活權是無法得到尊重或實現的。 ● 確保所有兒童包括受障兒童在所有與照料相關的決定中享有「被聆聽的權利」(表達意見的權利),包括但不只限於有關安置、照料實施、照料檢討、擬改變替代照 料環境或離開替代照料等,以及與政策相關的過程。兒童應獲適齡及因受障所需的支援,以理解所有相關資訊或表達其觀點。受障絕不能成為阻止孩子表達自己觀點或阻止其想法獲得認真對待的理由。 以下簽署的組織呼籲聯合國各人權機制、各國、國際合作機構、捐助者和其他持份者,在與受障者組織緊密協商及在其積極參與下: ● 盡快盡力支援家庭為本的照料,而不是各大小機構為本的照料。可用的資源應用於支援家庭以及創造更多家庭為本的安置——而不是用於建立或擴展新的收容機構(不論它們被叫作「寄宿照顧」、「集體家舍」還是「家庭式單位」或類似的名稱)。根據殘疾人權利委員會《關於獨立生活權和社區融入的第 5 號一般性意見(2017 年)》: 「對兒童而言,獨立生活和參與社區的權利的核心是在家庭中成長的權利。」(第 37 段)。 「大小兒童之家對兒童尤其危險,因為兒童需要在家庭中成長,這是無法替代的。『像家庭一樣的』收容機構仍然是機構,不能替代家庭的呵護。」(第 16(c) 段)。 ● 認識到將兒童安置在家庭以外的任何住宿場所均應被視為機構安置(《聯合國殘疾人權利問題特別報告員的報告》(2019):終止以殘疾為由剝奪自由a/hrc /40/54)。 ● 採取措施促進及加強對受障兒童及其家庭的支援服務的發展,以促進父母的權利和責任的充分行使,並促進受障兒童融入社區生活。政府必須計劃逐步淘汰機構,包括所有形式的寄宿家庭和集體之家。這包括: 暫停所有收容機構的新錄取,同時立即為有可能被收容的兒童的家庭提供支援; 阻止新機構的建設或擴充; 與包括受障兒童在內的受障者協商並在其參與下,盡快制定具體計劃,將目前居住在此類設施中的兒童過渡到以家庭為基礎的照料,並在最短的時間及公布的時間表內逐步淘汰機構。 ● 採取一切可能的措施,確保在公布的緊急狀態期間,包括自然災害和人道緊急情況,兒童的家庭生活權仍得到保護。如果國家別無選擇而只能將失去家庭照料的兒童安置在臨時的非家庭環境中,則應積極維護家庭聯繫,並盡快恢復家庭生活。 ● 防止及避免因家庭危機和破裂情況而損害兒童在家庭生活和成長的普遍權利。國家必須投資在用於擴大親屬或寄養照料的緊急支援系統,以便任何沒有父母照顧或在家中遭受虐待的兒童都可以立即被安置在另一個安全和適當的家庭環境中。關於兒童或其主要照顧者,不得以受障或任何其他受保護的特徵作為緊急狀態或個人危機時所作安置決定的理由。 ● 防止以受障為由對兒童施以標籤和歧視,包括以組織進行的,這有礙於融合和去機構化。各國應採取提高受障者權利意識的措施(《殘疾人權利公約》 第 8 條),特別關注受障兒童的權利,包括受障兒童與其他所有兒童一樣享有的家庭生活權利。 ● 增強建築環境、交通、訊息和通訊的可達性,特別是主流社區環境,包括通用設計之運用。成功消除大小收容機構,需要長期的承擔以締造通達社區讓殘疾人終生可享。 ● 加強兒童其他人權的落實,以防止再次被收容: 可及、廉宜和優質的醫療保健服務在促進社會包容和支援家庭方面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無法獲得醫療保健服務絕不能導致兒童與家人分離。各國必須採取行動確保所有受障兒童的健康權,並支持他們的家庭獲得綜合、多科際的醫療保健。 未能為所有兒童提供在其社區各級接受全納教育的權利,不能成為以寄宿學校和其他形式的機構照料來行使受教育權的正當理由。 ● 確保並促進所有被剝奪家庭生活權的兒童能通及司法正義並獲得全面補救之權利,以及在所有與照料相關的決定中享有發表意見的權利。 ● 受障青年過渡到成年,得發展並確保他們獲得社區支援服務,包括個人協助和同伴支援。必須提供受障青年選擇在何處生活及跟何人生活的機會。依循《殘疾人權利公約》第 19 條,並考慮殘疾人權利委員會《第 5 號一般性意見》中以「各種機構收容機構以外的生活環境」來定義獨立生活安排。 簽署人 (signatories) 聯署人 (co-signatories) 個別支持者 (individual endorsements)
